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临震预报,并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的临震预报,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有关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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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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