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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提取事故车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行驶证、身份证件等相关的资料。 自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的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若是经通知后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由扣车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扣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时可以拿回车。 领取车辆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件、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相关的资料。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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