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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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如下: 1.哺乳期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来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有双方自行协商谁来抚养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下证据当事人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时需要向法院进行提交: 1、证明自己具有抚养优势的相关证据。例如,收入、住房条件、学历证明、与子女关系良好等; 2、证明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例如,另一方存虐待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 3、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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