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为了缩小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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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带薪休养,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金等费用。职工因为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患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将会享受工伤的的医疗待遇,劳动者在休养期间,原来的工资待遇是不能改变的,他所在的事业单位将每月都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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