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在构成要件上强调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能定罪,至于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我不明白你需要从哪个角度进行解释,所以建议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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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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