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4)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下列情形一般不宜适用缓刑:(1)犯故意杀人、绑架、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或其他恶性犯罪的;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缓刑。对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且具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也可以适用缓刑。(五)抢劫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150至2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500至2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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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有: 1、累犯不适用缓刑;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是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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