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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现场调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当场/3个工作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道路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警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书。 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经侦破: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但当事人书面申请的: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四、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事故认定存在中止情形时:中止期限5个工作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间可以中止,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天。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大交通事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一般是十天左右。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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