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资料; 2,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并开出《户口迁移证》; 5,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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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所需条件 1、在本地有属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2、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 3、户口迁回原籍的,需先征得原籍派出所的同意并出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才能办理迁移。
1、在当事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或者已经失业: (1)并且户口原籍(或者配偶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 (2)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 2、在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当事人也可以受让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房产后,再把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挂靠; 3、办理户口迁移时,应交验当事人的集体户口卡(户口卡首页)、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迁入(出)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迁移证明、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证件; 4、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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