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伤残鉴定具有以下程序: (1)伤残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 (2)申请的提出: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3)鉴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对鉴定不服的复查申请: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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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所需证件: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3份)、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申请、个人申请、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病历附页、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报告复印件等。
工伤认定即确认是否属于工伤以及确认工伤的等级。工伤的认定是有时间期限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申报或者受伤员工在一年内申请,逾期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所需要的材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医院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检验报告、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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