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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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聚众规模较小;赌场有一定规模;聚众具有临时性,赌场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聚众赌具由召集者提供,赌场的赌具由赌场提供;聚众的赌博方式由赌徒临时确定,赌场的赌博由经营者提前设提供筹码,还有一定的赌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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