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负约定的报酬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后,才能获得报酬。;对于定作人来说,他接受的定作物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可以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若承揽人是瑕疵履行即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作人不同意使用的,应有承揽人负责修整或调换。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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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违约金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双方协商未果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违约金的计算,主要有下:1、未能如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2、不能完工的,应当支付未完工部分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承揽合同违约金:承揽人和定作人通过协商在合同中达成一致而确定,但是一般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如果超过了30%的部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适当减少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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