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amp;q ot;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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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独生子女费;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5)托儿补助费; (6)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7)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8)民政部门支付的救济性补助;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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