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搜查也是同犯罪斗争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侦破。在这方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法律规定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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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应遵守下列法律规定:有回避事由出现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诉讼侦查人员应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1、侦查人员有法律规定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传唤等强制措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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