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的主要内容: ①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②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③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④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⑤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特别注意: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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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应该这样做:办理公证遗嘱的进行程序:1、由遗嘱人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2、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等材料;3、由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
订立公证遗嘱的程序: (一)申请。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证人员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 (三)出具公证书。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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