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以变更抚养权,否则变更抚养权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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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子女一方由于患病或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的,另一方可以变更子女的监护权。如果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有其他虐待的行为,或者已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是双方作为孩子抚养人的法定权利。一般说来,双方是可以协商签订协议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是否变更。具体来说,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有: ①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②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一方,但子女实际上跟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④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⑤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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