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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双方具体的情况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作为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其次,必须具有损害事实。第三,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第四,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婚姻法》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4、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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