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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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抚养程序: 一、协商变更: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双方自愿签字就完成抚养权变更。 二、诉讼变更: 如果父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如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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