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 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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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对承租人的义务如下: 1、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承租人;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给承租人; 3、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供应商对承租人不承担合同义务,作为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承租人无权根据买卖合同直接对供应商提出抗辩。只有推断出两者之间存在担保关系,承租人才能对供应商行使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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