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中债务追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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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追收注意以下方面: 1、一笔欠款能否完全追回,不仅取决于企业商账追收机构的专业素质,还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质量; 2、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如何,也决定着欠款的命运; 3、赊销产品的质量是否过关,合同的定制是否有纰漏,都会影响欠款追收的成功率。
追回企业债务注意的方面如下:一笔债务能否完全追回,不仅取决于企业商业账户追回机构的专业素质,还取决于案件本身的质量;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也决定了债务的命运;赊销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合同的定制是否有缺陷,都会影响收债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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