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一方因为另一方抚养子女而在财产分割方面作了让步,但如果没有在离婚协议中进行明确的话,并不能因此而减少另一方子女扶养的责任。所以,双方在起草离婚协议时,最好完整全面的将自己的意思表达清楚,如果一方因为考虑到孩子的问题而对财产分割作了让步,只有明确在协议中表明自己应当分割的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才有权利以此作为以后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抗辩;否则,因为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放弃财产分割不能作为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如果另一方事后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话,法院依然会判决放弃财产分割的一方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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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一般不能免除,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如下: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孩子抚养费通常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收入水平等来确定。具体计算标准为:有固定收入者,其给付标准为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如子女数目为两个以上,其给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者,给付标准可依据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或当年总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者,可根据实际适当降低或提高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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