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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丢失可以和开发商持重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与购房人一起到房管局申请注销已登记备案的原购房合同,然后再重新签订合同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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