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策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债转股对象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合理评估对象企业价值,并与企业、企业股东等利益相关方协商明确转股价格、转股比例、资产负债重组计划、公司治理安排、经营发展规划、股权退出等事宜,签订债转股协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债转股企业改组改制,并在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税收优惠、股权退出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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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转股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投资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管理范畴。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作出的某种限制或规定。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金融监管可以分成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金融监督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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