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一般说诉讼费大多数是指立案时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以前诉讼费的交纳规定是由最高法院作出的。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4、各省物价局都根据自己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省的离婚案件受理费标准。如安徽省就规定离婚案件一般按每件200元交纳。财产超过20万元的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5、现在实行登记立案,法院的案件很多。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大多数法院都对一审民事案件采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办法。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减半收取诉讼费,所以,如果是安徽省的当事人,离婚案件只要交纳100元就可以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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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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