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有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在实践中标的一万至五万的,除0.5%外还要加50元的加权(速算费用)有些地区可能还要增收执行的实际支出部分。而这些费用在执行终结后由被执行人(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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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支付,但是如果是提出鉴定,评估等,则费用应当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支付,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义务人依然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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