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待遇是指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不符合退休条件下按照规定退职而规定的保险待遇。职工退职的条件是: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年老体弱,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备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而其退职对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凡具备上述之一条件的,均可享受职工退职待遇。它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死亡待遇。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工人的退职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县级行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退职人员的医疗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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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养老金将根据其退休时的职称、工龄有相应的增加,具体增加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般退休养老金由3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还需要结合个人工资和退休时社会平均工资等数据。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老人”和其它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才有过渡性养老金。各省市自行制订过渡办法,各地办法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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