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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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的条件是,债权债务属于可转移的债务;债权债务是有效存在的;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及时通知了债务人;以及连同与主债权债务有关的从债权债务也一并转移。
债权债务转让有下列条件: 1、转让的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2、转让的债权不属于不得转让的范围; 3、转让人与受让人需达成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5、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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