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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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宣传传销活动罪,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罪惩罚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传传销活动罪的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传销活动组织、策划者;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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