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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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的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情形为:原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重疾或因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原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想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在夫妻离婚后,当事人能够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如果对方同意的,可以变更。如果对方不同意,除非不直接抚养方有证据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法院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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