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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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缴纳社保年限决定,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出。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长短与参保人失业前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有关,缴纳费用的年限越长,领取的期限也就越久,具体标准如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缴费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从第5年起,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高不超过18个月。 3、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失业保险金最高可领取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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