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付的加盟费可以要求退款的。 加盟费的定义: 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加盟费成立的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 1、被特许人(加盟方)交纳加盟费是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加盟费可以说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有了这种特许经营资格,加盟者才得以实现资本的积累。 2、特许人首先应有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3、被特许人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促成其成功经营。 可见,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需要得到特许人的持续服务这个加盟费才能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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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费的退还需要一定条件,一般实务中法院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对于结盟者来说越早越好); 2、有无实际经营或者接受服务多寡; 3、加盟经营方具有过错。上述条件中,最重要的还是期限问题,解除加盟的时间点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还的越多,店铺没开,加盟费基本都是能退下来的。
加盟商已经实际取得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权益的,不能退款。但是如果加盟商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或者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加盟商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是可以要求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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