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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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赔偿的,工伤没评上级的,没有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但是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可以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
如果工伤认定之后并没有鉴定上级别也可以享有其他工伤赔偿待遇,即: (1)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工资、护理费用、伙食补助等由用人单位承担。 (2)出院后需要停工休养的,有停工留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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