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买卖双方常常通过中介机构建立联系,进行交易,而中介机构本身的机制和人员素质不一,常常在签订合同或办理手续时出现问题,甚至合同约定内容与三方谈判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争议,从而提起诉讼。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各种事项,并对双方谈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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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中没有约定价格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价格;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价格;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履行;或者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则依照规定履行。
合同内容不要求与发票内容是一致的,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决定的,可以将发票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的一份参考依据,但是不强制要求与发票完全一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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