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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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如下:通过协商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处理是: 1、协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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