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实缴制就是实收资本制度,也就是在注册公司时需提供验资报告,全额支付注册资金才可注册,认缴制就是注册时自行说明认缴数额和认缴期限,在期限内缴清即可,无需注册时全额支付。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内容是: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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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有:1.经营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2.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3.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4.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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