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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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他人身份证实施犯罪,应当以犯罪论处,如果只是使用,未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判处200-1000元罚款,拘留10天,没收违法所得,如果购买出售,编造身份证,公安机关罚款200元-1千元,拘留10天,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他人身份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应的犯罪进行处罚。比如涉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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