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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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本身属于一种民间借贷。有借贷自然就会有利息的产生,但超过银行规定的年利率24%借贷给他人,也就产生了高利贷。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单纯的高利贷行为本身不涉及违法犯罪,但实际上高利贷往往还伴随着其他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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