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园长的责任。作为承担幼儿教育的专门机构,园长的责任确实很大,但并不是无限的,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园长的责任会更明确、更清晰。园长应该负的责任必须由园长负,但是不属于园长的责任也不应该由园长负。责任分清才能责任到位。也只有责任分清,园长才能轻装上阵,幼儿园行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园长对幼儿园负总责,可以将一些责任进行分解。分解责任的目的不是为了推卸责任,而是为了让责任更到位,借助其他行业的专业力量完善幼儿园的工作,减少失误或降低损失。比如上意外伤害保险、财产安全保险等。幼儿园对外活动一定要加强责任意识,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对内也要分解责任,各负其责,减少责任过于集中和缺位。责任分解与权力分解应该是同步的,要很好地履行职责,就必须把权力一起放下去。幼儿园法人身份构成了与国家、家长的责任关系。与幼儿国办园、运行相关的法律责任由园长负责。当然,在内部管理中,幼儿园还会建立岗位责任制,各负其责,但是无论责任如何划分,涉及刑事责任都应该由园长承担。直接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园长负责法人与领导责任,所以,园长的责任是非常的。园长工作的重要职责就是承担法人责任,、对园长评价的重要指标就是看他否很好地履行了法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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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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