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且许可人还可以再许可给第三人。这种许可方式的许可费较低,许可人可以签定多份许可合同,较为灵活,因而在实践中采用较多。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因侵权商品挤占市场所造成的损害较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轻,因而根据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和第30条的规定精神,专利、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中的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不享有诉权,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也不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除非许可协议中有相反的约定。日本《商标法》第36条的规定也排除了普通被许可人的起诉权。但是,英国《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却规定普通被许可人也享有起诉的权利,只不过由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时,应当将该商标所有人追加为原告或被告,否则未经法院同意,这种诉讼行为不能继续;而在独占被许可中,只要许可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独立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不需要以取得商标所有人同意或催告所有人作为取得独立诉讼地位的前提。
针对什么是普通许可,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普通许可是指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普通许可的特征是: (1)对相对人(被许可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 (2)在许可多少上通常没有数量控制。 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