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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付了首付,余下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但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由双方共同偿还按揭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归登记方所有,但剩余债务由登记方偿还,且之前由双方共同偿还的部分未登记的一方可以向登记方追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按揭房属于支付首付款的登记一方。这时候婚后一起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就会觉得不公平。按照法律规定,对另一方也有保护补偿措施。如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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