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交付一定金额或者等价物给对方,担保债权的实现。和定金一样,都是担保,都可以冲抵价款或者收回。押金和定金的区别之处: 1、理论上的区别: (1)区别一——性质不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定金是金钱担保; (2)区别二——交付时间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合同履行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区别三——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4)区别四——交付上后的所有权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 2、实践上的区别: (1)区别一——数额不同。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而定金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 (2)区别二——是否适用罚则的不同。押金无所谓罚则,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同样区别于预付款,如果交付一方违约,预付款是要返还的;而押金就不返还了),而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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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在于:1.概念不同:“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也是可以的。2.特征不同: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3.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定金和押金的区别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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