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证据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但目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人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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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诉讼为例,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为客观上的原因没有办法自行收集某项证据,那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具体来说,可能包括的情形有:该证据属于国家机关保存且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该证据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需要满足条件: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材料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3、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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