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 (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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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公证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但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力,一般由法院直接采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一方是买受人或者买方,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是买受人或者买方。
不动产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公证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但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力,一般由法院直接采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一方是买受人或者买方,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是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满足双方当事人的资格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一致性、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就被认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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