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有没有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呢具体是什么下面由。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下列情形除外,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要了解更多诉讼相关,请点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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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件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 2、特别程序审理的; 3、行政赔偿案件; 4、其他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下列情况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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