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撤消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计入清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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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一)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系统) (二)登录自己医疗机构的账号进行业务申请(校验或变更或注销), (三)申请完成后保存并提交,然后打印(校验或变更或注销)申请表;(表格相应地方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注销所需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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