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主要有四个问题:第一,裁决;第二,诉讼;第三,复议;第四,执行。 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是指征地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围绕拆迁的搬迁与补偿安置争议所作出的裁量和决定。已经拆除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村民拥有新的宅基地的,其老宅基地使用权因市政府登记造册,该户仍然可以临时种植使用。如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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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纠纷一方不给的情况拆迁房存在办法解决: 一、先协商,可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若要采取仲裁方式,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 三、若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在处理双方因安置房产权发生纠纷时,合同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张产权调换,有主张作价补偿的,可进行产权调换,对其共有人因共有产权之间的争执,可作为析产案件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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