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事争议主体的范围较广,只要是人事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均属于人事争议的主体。同样人事管理行为也非常宽泛,是能够引起人事争议,即能引起人事争议的囊括全部人事管理事项与管理行为,包括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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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权属争议、商标合同争议、商标侵权争议、商标诉讼中的争议等。且前述争议可以发生在商标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商标共有人之间。
人事争议包括: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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