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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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每个省份增加奖励假天数可咨询当地人社局,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可以根据怀孕时间的长短,享受相应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具体以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为准;怀孕满四个月以上的,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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