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出现交通事故的,逆行车辆负全责。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追尾碰撞前车的; 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逆向行驶的; 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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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四)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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