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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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份额的规定如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主要扶养义务或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应当不分配遗产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一般均等份额继承。若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不均等分配。对生活苦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有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但未尽抚养义务的人,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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