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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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